问题 | 申请农业灌溉用电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土地使用证2、种植证明3、建议到当地农业部门办理4、然后到供电局申请 法律依据: 《农业动力用电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农业动力用电,以合于左列规定之用电,并直接供农业所需者为限:一农业灌溉及水利设施操作用电:抽水或扬水以灌溉农作物为目的或操作各种农业水利设施之用电,并经办妥水权登记取得水权状、临时用水执照或经水利主管机关证明依法免为水权登记者。二农作物栽培及收获后处理用电:农作物播种、育苗及栽培管理或各种农产品干燥、脱粒、洗选、分级、包装之处理机械用电,或设施园艺所需之光照及温度调节用电,并经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发证明文件或农业机械使用证者。三农产品冷藏及粮食仓储用电:农民团体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冷藏农产品,或农民团体存储公粮、稻米、杂粮之仓储操作或碾米机械之用电,并经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或粮食主管机关核发证明文件者。四水产养殖用电:海上养殖所需之岸上饲料原料储藏、冷冻、混合、投饵、洗网机械,并领有渔业权执照或入渔权证明者。陆上养殖所需之抽水、排水、打气、温室加温、循环水等水质改善设备、饲料原料储藏、冷冻、混合、投饵机械之用电,并领有养殖渔业执照者。五畜牧用电:饲养家畜、家禽、污染防治设施、鸡蛋洗选、分级包装或集乳站机械之用电,并经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核发证明文件者。前项各款之农业动力用电设施在同一场所内者,应向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电力公司) 申请合编为一个电号,并装置一个 (组) 电度表。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为执行第一项规定,得依法委办或委讬辖内乡(镇、市、区) 公所办理;其作业方式,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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