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