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中的种类越权是指行政机构在权力的种类上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予的权力界限;幅度越权是指行政机构在幅度上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以派出所为例进行说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派出所的授权范围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一个区公安局的派出所做出行政行为存在以下两种越权情况。 第一种是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罚款600元的决定,这既是幅度越权。 第二种是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做出拘留5天的决定,这就是种类越权。 幅度越权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该派出所本身,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派出机构本身是复议被申请人。 种类越权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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