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新旧物业公司的交替期不是物业服务的空窗期。为保护业主在此期间的权利,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要求业主在此期间支付物业费,直至业主或业主大会选择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