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就业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京户籍; (二)获得大中专院校本科及以上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范、完备,并有稳定收入; (四)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及以上; (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工资格证书,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放宽至2年。 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