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际经济法调整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其法律规范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由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主张国际经济法既台国际法规范又含国内法规范,并不是要把二者合二为一,混淆其界限。国际公法仍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间关系的法律,国内法也仍是调整一国内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把它们中的某些规范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只是因为根据客观实际,这些不同功能、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配合和相互补充,共同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统一的国际经济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