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逾期属于不良信息,会影响征信。《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 《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的要求和约定,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或其他方式,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和动态更新。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其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发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公共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同级信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予以暂停披露。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如实记录删除原因。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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