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都有哪些情形是属于上下班途中的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线路。 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在工厂上班摔倒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下班后在公司摔倒是不是属于工伤得经过鉴定,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上班途中受伤是否是工伤 上班途中受伤不一定算工伤,只有合理上班时间内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况受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所谓上班途中指下列情况: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所谓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 至于是不是本人主要责任造成事故的,要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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