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级指标包括农田、森林、草地、水域湿地、城乡居民点和工矿用地、未利用地等6类生态系统。二级指标包括水田、旱田等24类次一级生态系统。对每一类生态系统类型监测其区域分布、面积及其动态变化。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