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级事务阳光工程三公开制度中的三公开指的是什么?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村务三公开制度主要包括财务、事务和政务三个方面。 1.财务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开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其中,财务公开应包括各种承包费、管理费和利润的收支;兴办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及烈属、军属、五保户所需资金的收支;处理集体财产的收支;国家下拨资金的收支;水电费等各种代收缴费用的收支;村干部补贴、差旅费、招待费的支出;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种粮直接补贴和退耕还林还草款收支等情况。 2.事务公开。包括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水利工程、引水工程、电力设施的承包,拍卖、转让、出租、征用及兑现情况;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兴办村办学校、文化站、运动场、敬老院、道路、生态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水电价、水电费交纳的数额及管理情况;村干部以及其他人员享受补助的人数和标准;村民承担的以资代劳情况等。 3.政务公开。包括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年度人口出生、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国家征用土地情况;政府下拨的救灾救济、抚恤、扶贫等款物的品种、数量以及接受村民的名单、发放品种及数量;宅基地申请的户名、地点、面积、理由、上报、审批等情况;村民负担的税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