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辽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几点建议 |
释义 | 借鉴德国、奥地利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经验与做法,结合辽宁省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1.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是促进辽宁省自主创新与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从国家战略角度上看知识产权,这首先不是哪一个企业、部门或者地区的事,而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要把创新、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来考虑。全社会要通过立法、司法、政策等多方面的引导,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相比之下,辽宁省许多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对于创新成果如何知识产权化,如何确保竞争与独占创新成果,思考得不够,运用得不好,到国际上申请注册商标和申请国外专利的数量更是有限,说明辽宁省外向型经济还缺少核心技术和国际竞争力,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改进和增强。2.制定完善符合辽宁省省情的知识产权战略,是推进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最紧迫的外部条件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其所建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针对德国产业实际,特别注重保护汽车、机械制造、电子、生物制药等德国强势产业。以此为借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要在坚持立足省情时,应该特别强调要符合辽宁省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要区分企业主体,实行不同的战略。对大企业要重点实行保护,对中小企业要重点提供信息服务和财政支持。要加强对不同行业需求的研究,使企业能够根据其所在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的经营领域和经营重点,采取不同的、能有效发挥实际作用的管理策略,从而真正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3.突出大企业在实施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是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的关键德国国家竞争力首先表现在其培育了一大批以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大企业,即便是奥地利,也有施华洛士奇、红牛这样的国际著名品牌。德奥的做法启发我们,一定要不断做强做大辽宁省企业和品牌,是辽宁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中之重。要紧紧围绕迅速提高辽宁省整体的国际竞争能力这个大的目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重提高辽宁省大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使辽宁省一批骨干大企业率先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进而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群。4.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资助与扶持,是政府做好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转制以后,在如何做好政府对企业的管理问题上,有些领导者存在放手不管、完全推给市场的认识,认为政府不应给企业以资助,企业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而在德国、奥地利等西方国家,情况恰恰相反,这些市场经济国家里的政府并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指导与资助,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政府是利用一切资源帮助企业做好管理以及应当重视而尚未做好的工作。我们更应当借鉴这些良好的做法、方法,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运用的资助与指导。5.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是落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要的组织保证德奥政府以及一些著名大企业都把建设一支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队伍作为公司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作为公司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辽宁省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匮乏,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水平不高,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管理部门与企业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信息渠道,开阔视野,全面提高辽宁省有关管理部门与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业素质。在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适时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加强对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加快提高辽宁省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知识产权报胡嘉禄)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意义 1、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国家创新战略的实施。 PE作为以支持创新、创造、创业为主的投融资机制,对未来新兴行业有着敏锐的触觉,拥有将高科技项目市场化的专业和实力。全球著名的科技创新企业,包括英特尔、苹果等,都曾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PE在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了作为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结合的产物,私募股权基金能够为新兴公司提供创业和持续发展所需的宝贵资金,催生新的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和消费水平的升级,扩大就业机会。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PE的前瞻性的专业眼光,往往能帮助优质的但暂时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和上市融资资格的中小企业实现融资和超常规发展。 3、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由于所投资的企业通常处于发展的初创期,经营业绩的波动性较大,因此,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为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企业业绩,经常介入所投资的企业的管理,而这在客观上协助企业不断提高管治水平,从而尽快走上稳健发展的正轨。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市场监控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今后企业上市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4、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侧重于一级市场的投资,通过VC和PE的专业眼光和积极介入,可以为二级市场挑选和培育更多优良的企业,推动我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发展。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