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失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关系 |
释义 |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不以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作为归责标准,而是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据此,有些学者就认为无过失责任是结果责任在现代条件下的复活。例如,史尚宽先生认为,行为人或法定为义务之人,虽无故意可言,亦不免负赔偿之责任,此责任谓之无过失赔偿责任,亦称结果责任或危险责任。①王家福研究员也认为,无过失责任就是结果责任的同义语。② 其实不然,理由有四: 一、结果责任是在原始社会法律不发达时期,人类对侵犯自己的行为采取同态复仇的产物:无过失责任则是在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作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出现的产物。 二、适用范围上,结果责任适用于原始社会中所有的损害案件;无过失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条件下适用,且常和责任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价值取向上,无过失责任的适用体现了对不幸损害的分配,严格地来讲,它已丧失了制裁、预防的功能,补偿功能倒是体现得更为明显;而结果责任则强调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对加害人的制裁、其它社会主体的威慑则是其主要目的。 四、责任形式上,无过失责任仅仅是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而结果责任不限于此,还包括刑罚等其它形式。 一、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依据 鉴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起步较晚,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时所处的环境之下并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对于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克服过错责任的不确定性、减少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增强其可操作性、强化国家公权力主体的法治理念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将具体就其适用依据归纳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违法归责原则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只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否违法而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只要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受害人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则一旦发生损害,受害人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即可以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了确立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的双重责任标准,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二)违法归责原则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严格区分开来,违法归责原则以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违法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其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则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三)违法归责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相统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