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红字发票信息表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红字发票信息表可以撤销。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如果单位因为客观原因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了,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手续。 未上传审核的,可以在系统内直接作废,重新填开上传。如果已经审核通过的,红字发票未开具或者红字发票已开具但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专票信息表。 纳税人可携带已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者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中直接操作红字专票信息表撤销。对于跨月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如果还么有上传的话,那么就可直接撤销就好。如果已经上传,那么就需要会计人员备齐相关的资料去税务大厅进行办理撤销。销售商、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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