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春药店医保房屋面积要求 |
释义 | 一、长春药店医保房屋面积要求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 申请条件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二)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规定的范围经营,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措施和严格规范的药品进货渠道,能确保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价格和计量政策,经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五)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区的,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营业场所设置在城区外的,经营区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六)与其他定点零售药店的间距不得少于100米。 (七)在营业场所内,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经营项目须有明显的提示标记。 (八)经营的药品种类应达到3000种以上。 (九)具备24小时服务的能力,确保及时提供足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 (十)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十一)配备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须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驻店药师上岗资格证;配备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须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配备的营业员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上述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十二)营业员须掌握医疗保险政策,熟悉所售药品的特点、规格及有关规定,正确介绍药品的特点、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防止差错事故。 (十三)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制订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微机等设备。 (十四)建立健全购、销、存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配药责任制。 (十六)按规定为所有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申请程序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保职工人数、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容量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等事宜,并向社会发布通知。 (二)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通知后7日内,根据通知发布内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销售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药店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5、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营业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具备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进行审验。 (三)审验合格的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将零售药店有关申报材料归档、立卷、备案。 第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十五日内,持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申请及相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接受对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审验。 定点零售药店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变更后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含月结算及保证金)与变更前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分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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