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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黑户和失信人员有什么区别吗?
释义
    银行黑户和法院失信人员(即黑名单)有区别,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不同:
    法院的失信人名单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情况下建立的名单;银行信用污点名单,是基于各个商业银行报送的银行客户的信用信息而建立的。
    (2)事实基础不同:
    法院的失信人,是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人;银行黑户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所有的企业、所有的公民都保存信用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并以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的形式来展现。如果信用有问题,会在信用报告中有污点。
    (3)后果不同: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这个名单是向全国公开。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44个协同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机关单位通报。而银行黑户的后果并没有那么严重,其实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做法跟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很大的差别,它不是专门拉一个名单,它更不对外公布。只有本企业或者本人,持合法的证件,才可能查询到。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五、将第二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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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0:5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