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张某与某快递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试用期工资每月8000元,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拒绝超时加班安排,快递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能据此认定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只要公司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每个月支付员工双倍的工资。在很多劳动争议中,很多公司因为在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这方面,若是员工坚决否认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方负有举证的责任,若是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