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释义
    首先,关于共同犯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就共同犯罪问题,公诉机关指控众被告商谋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骗取信用证进行融资犯罪活动。而经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融资行为是堂堂正正的政府与金融机构的合意行为,开*行是取得了足额抵押的开*行为,企业是提供了足额抵押的委托申请开*行为,况且,根据被告举证的报关单以及关税缴交凭证等证实,合同项下的货物与实俱在。根据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词的一般证据原则,做为共同犯罪的基础行为,公诉机关没有完整的证据体系支持。
    其二、关于指控被告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随附单据证据不足
    案经法庭调查,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谢*先也罢、相关银行也罢、与信用证票据产生直接关系的相关票据关系人使用了伪造的单据?控方对如何证明其指控“伪造”的单据是如何通过了开证申请人、买方、境外议付行、开*行的层层审验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相反的,证据表明,指控的信用证有的曾被开*行多次确认、修改。那么,如果是伪造的随单会经得款开*行多次更改而不被发觉或制止吗?
    使用虚假单证行为是抽象的行为,是客观归罪不能证明的问题,更何况,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信用证项下的跟单系伪造或变造,因此,无法对其正当使用跟单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其三、指控伪造信用证项下单据证据不足
    公诉指控被告使用了伪造的信用证随附单据,那么,如果真的如此,伪造的附随单据来源于何处呢?起诉书指控是香港**公司伪造的。那么请问,公诉机关既然在起诉事实部分可以认定认定**公司伪造单、证,何以没有依法对其进行追究呢?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放纵犯罪是一个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恐怕是没有证据支持这一指控。
    纵观公诉机关整个举证,你用什么证明**公司实施了伪造行为?凭梁*国反来复去的荒唐说法吗?是香港**公司承认伪造还是他的哪个董事承认了伪造?都没有,那么我们再问一问被指控伪造的随附单据在哪里?卷里的提单、商检证明还是其它单据?难道这些国际贸易项下的重要单据谁说假就是假的吗?假证的鉴定在哪里?更何况,此列单据中重要的单据之提单并非卖方提供而是非承运人所不能的东西,又是哪个船运公司人为造了提单?诸如此列,公诉机关没有确认票下随附单据确系伪造的证据,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伪造、虚假的单据又怎么能进而指控有人使用了它而构成了信用证诈骗罪呢?当然不能。
    也许公诉机关不同意我就所谓证据体系的某个环节提出反对而否定全案,不排除会提醒我应当从贸易背景、贴现资金等多方面综合教量;但我还是不能苟同。
    其四、指控信用证项下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证据也不足
    就这个问题,在刚刚结束的庭审调查以及在卷材料中,我们共同看到了被告人之间极其矛盾的供述;在被告**公司的举证以及被告谢*先的举证中我们看到了指控没有贸易背景信用证项下货物出现了缴付海关关税的凭证。而尤其是**公司的举证指引印证了被告关于有货无货的重要统一供述,那就是,被告企业经营、出售、调拨了大量的信用证项下货物(钢材、三合板和化肥)。部分证据存于被告单位的会计凭证中,为买方取后近两年经企业数次申请拒不发还,曾让企业十分不解,今天看来,不是什么案件侦查需要了,应当说是欲对企业或众被告要以冶罪的需要了。因为,财务凭证直接显示了关税缴付凭证,两个货物的帐完整的记载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处分渠道及收益流转。恐怕这就是侦查机关即不发还帐册,又不对财务状况提交司法鉴定的原因了。在此,本律师向警方直接调阅被告**公司的帐及财务凭证,以检验被指控的信用证项下货物是否进口,是否被企业所依法经营与处分。
    其五、指控将信用证资金在境外直接贴现证据不足
    纵观在卷材料以及庭审调查甚至包括公诉人的法庭举证,能证明开证直接贴现的材料除了被告包括证人黄-灿的听说说法,再也没有其它了。而这些说法中比较确切肯定的只能属梁*国了。这些说法真实吗?且不说我们警方调查人员采取了什么时间、采取了什么样的手段问话,单就一个港商而言,冠以结论向其是与不是符合讯问规范吗?我们没有谴责被告梁*国的意思,对他,更多的在当是理解。但在卷材料中公安部却通过香港经署罪案调查科取得的证据足以说明了问题,那就是**华智中国投资公司的商业登记资料。对此公司,梁不止一次地供述是被告张某委托其公司注册专门用来贴现信用证转款的公司,张占95%的股权;而事实上呢?香港警方调取的客观证据是张某是董事,登记时使用的不是“护照”而是内地“身份证号”,尤为重要的是该公司的股东不是张某拥有95%股份,而是由香港**公司占400万股的3,999,999股与**加威力发展公司占1股而成为法人股东成立登记的。从这个无法排除的现实中审视梁*国等人的所谓证人证言,我们且不去贬煲他们的信誉品格,我们除了对他们面对我们的侦查机关多一点理解还能有什么呢?事实证明,此案中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供述也好,其它等证人证言也罢,对事实的证明力是值得怀疑的。
    就贴现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论是指控办理议付的香港公司帐册凭证还是议付行的贴现资金流转凭证没有一一字。在这种情况下,在证人证言被客观证据推翻,在其它佐证材料没有以及如前所列的贴现合法情形没有排除的前提下,你怎么让合议庭去支持你的起诉呢?强人所难了。
    其六、指控香港**公司转入被告系列公司的美元就是信用证境外贴现款证据不足
    境外公司确实向在中-行开户的柳-沙系列企业汇入过美元,相关企业在中-行开户中也确有过大笔的美元流转;但它能证明就是指控信用证的贴现款汇入吗?持这种观点武断了些。从庭审时间的角度考虑,我不去议论它,我提出以下疑问由控方去解释:
    1、用以证明款项性质的香港**公司、**公司的流转资产财务凭证是否已举证?
    2、境外议付行的贴现资金流转凭证是否已举证?
    3、开*行与境外议付行对每票信用证贴现资金流转的银行凭证是否已举证?
    4、同期内被告系列企业外汇帐户美元与开证总额多出几百万美元怎么解释?
    5、证人黄-灿以及相关企业财务报告证实同期相关企业向银行的大笔外汇贷款与你指控的信用证贴现款怎么剔除?
    庭审事实表明,境外有美元汇入,柳-沙相关企业外汇帐户有美元外汇流转不能证明就是被告将信用证在境外贴现转入的款项。近而不能证明众被告有罪。更何况,外汇资金进入被告系列企业外汇帐户,其对外汇的处分权并不在企业;而是在银行。因为银行要负责开证外汇核销,因为银行本身需要外汇流转以解决自身的问题。这些问题被在卷司法会计鉴定所充分证实,鉴定客观地证明了开*行使用“特种贷方转帐传票”划转了企业帐户的外汇,而“特种贷方转帐传票”是勿需开户人确认的银行内部奖金划转凭证。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告外汇帐户的美元自己使用了多少?又有多少被银行处置倒是一个值得企业重视的问题。
    上列分析说明,公诉机关的多项指控没有任何完整的证据体系支持。
    一、认定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的。
    伪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仿照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形状、格式、规格、内容等,采用印刷、描绘、复制、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虚假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对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采用涂改、剪接、挖补等方法,改变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内容、条款等,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伪造、变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因不具备有效条件而被放弃使用的信用证。如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可撤销的信用证经有撤销权人撤销的。行为人需要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的。
    3、骗取信用证进行诈骗的。
    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骗取信用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证诈骗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采用向中国农业银行衡水支行提供虚假的“引资”承诺书和“合作伙伴”名单等手段,骗取了高达100亿美元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这是指以上述3种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开证申请人利用“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单方面解除开证行保证付款的责任,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常见的“陷阱”有如下几项:买方要求领事签证;买方指定检查机构;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规定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装船日期、起运港、验收人等,须待开证通知或须开证人同意,开证银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开证人出具的品质证书、收贷收据或开征人签发的装运指标、证书和数据上开证人的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签样相符。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14: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