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有限合伙企业中,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和执行。2、投资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同样由其在公司的股份决定。 二、合伙企业需要多少人组成 合伙企业需要几个人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3、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