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 消费税的税目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