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税店是先买再退税吗 |
释义 | 在免税店,商品的购买价格即是不含税的价格;而退税则必须先购买商品、之后再申请退税。 1、免税退税大不同 免税其实就是买商品时免去税费,而退税是买完商品之后再退税。但是此税并非彼税。专家告诉我们,退税指的是退税购物 (tax free shopping),退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率集中在5%——20%;而免税免的是进口关税(duty, tariff),税率集中在20%——100%。 而你需要了解的是,当你看到Duty Free的字样,说明这是个免税店;而看到Tax Free Shopping的标志时,说明这家商店是可以购物退税的。 在可以退税的国家,大部分市中心百货商店、Shopping mall、品牌店、购物村、工厂店等,甚至一些特色小店都可以退税,你可以找找店外的退税标志。你可能会看到 “Tax Refund”、“Tax Free shopping”或是“Euro Free Tax”等不同的退税标志,但只有在标有“Tax Free Shopping”标志的商店,你才可以选择回国退税。 2、免税区也有有税店 国际机场的免税店通常是购物的重要区域,在离境过完边检或是入境前未经过边检时,都会经过一个所谓的免税区,实际上也就是关外,在这个区域,基本上都能看到琳琅满目的免税店。但是,这并不代表着该区域所有的商家都是销售免税品的。 3、免税店购物也可以退税 并不是只有在退税店里购买的商品才可以退税,在很多国家,对于外国游客都是有退税政策的,即使是在免税店购物也不例外,所以在购物时最好事先跟商家确认清楚。尤其是一些纪念品商店、当地特产商店,通常都是可以退税的。 4、免税品也包含税费 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免税品就是商品的“裸价”,除了商品本身的价格之外,没有被征收任何税费。其实不然,包含在商品当中的税费其实很多,通常有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商品中还会包含当地建设或者福利方面的费用。 5、商品在退税前不能使用或拆封 与免税品不同的是,退税商品在购买的时候是包含了税费的,这些税费需要经过海关的查验以及相关手续才能退回。所以,在离境前,需要持退税单在海关处盖章之后才能进行退税,而海关在查验时通常会比较严格。除了所购商品的详细单据和退税申请表之外,还需要向海关提供所购买的相应商品。海关通常要求这些商品是尚未使用,甚至是保持包装完整的。退税商品本身就是针对未在该国境内消费而采取的优惠政策,消费类的商品或者服务通常是不执行退税政策的。所以,想要成功退税务必要保证所购商品未使用或者未拆封,如果在海关处消费单据和商品对不上号的话,很有可能无法退税。 7、同一个地区的免税品可能同款不同价 虽然免税品销售商家与普通的商家相比要少得多,但免税品的经营也并不是垄断性的,尤其是在国外的很多地区。即使在国内,在各大机场等免税区可以看到的商家也不少,比如日上、中免、DUTY FREE等,这些商家之间也存在竞争,所以,虽然都是销售免税品,但是价格上却与普通商品一样存在差异。不同的代理商由于与供货商的合作程度、自身的销售渠道、销售策略等各方面的差别,对于同一款商品的定价往往也存在差异。 8、退税使用信用卡最方便 免税品并不是商品原本价格,也并不是除去任何税费价格的商品。包含在商品当中的税费其实很多,通常有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商品中还会包含当地其他方面的费用。购物退税是指将外国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国购买的商品价格中所含在该国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交纳的间接税退还给旅游者的政府行为。在选购退税免税商品之前,你首先要弄清楚,购买的商品是否可以退税。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最基本的原则,它是税法三大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法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确认;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是世界各国税法普遍遵从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是征税必须立法; 第二是纳税也必须立法。 所谓征税必须立法是指国家征税机关,即税法中的征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税,如税法没有规定的,国家不能随意进行课税、征税。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 三、税收执法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税务检查不规范,处罚偏轻。个别地方稽查案件调查取证不完整,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调账、取证、告知、送达和加收滞纳金、罚款,稽查报告违法事实叙述不清、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文书涂改,询问笔录不规范,稽查底稿填写不统一等问题在有的地方依然存在。2004年全国税务处罚不当案件发生766起,税务处罚决定不规范1908件,涉嫌犯罪应移送未移送案件43件。问题主要表现在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未及时入库,或者不收罚款、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 “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案件处罚和执行力度有待提高。 (四)其他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干预执法,有关部门不支持配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管理账户,税收信息系统与业务需求之间存在时滞,个体工商户建账面偏低,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欠税公告后续措施乏力,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粗放,包括国税局、地税局在内的部门配合不协调等。 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制环境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外部原因,也有税务干部对《税收征管法》的综合性理解差,不能准确理解并运用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与措施,以及面对企业负担重,主张“施仁政”的思想等原因。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时,不仅考虑税收问题,还更多的从合理性、社会接受程度、稳定方面考虑,从而出现变通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等问题。此外,管理基础较为薄弱,部分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权无责、有责不究,管理上失之以宽等也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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