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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释义
    晚、稀、少是中国1970年代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1973年12月,中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计划生育要提倡实行“晚、稀、少”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拉长生育间隔,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1974年毛泽东提出“人口非控制不可”的指示,控制愈加严厉。
    一、哪七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是来自少数民族的农村户口,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三胎的条件;
    7、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为什么要开放三胎:
    1、是为了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
    2、是为了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3、是为了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4、是为了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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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