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
释义 | 晚、稀、少是中国1970年代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1973年12月,中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上提出计划生育要提倡实行“晚、稀、少”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才结婚;“稀”指拉长生育间隔,两胎要间隔4年左右;“少”是指只生两个孩子。1974年毛泽东提出“人口非控制不可”的指示,控制愈加严厉。 一、哪七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是来自少数民族的农村户口,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三胎的条件; 7、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为什么要开放三胎: 1、是为了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 2、是为了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3、是为了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4、是为了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