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部未履行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全部未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拒不履行,即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这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债务人履行;二是债务人履行不能,即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客观上已不可能。 一、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如何理解债的不履行的情形 1、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2、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3、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1)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2)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4、不完全履行: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债之本旨。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三、合同债权的职能具体包括什么 合同债权的职能包括: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行为或者不行为。如要求债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债务人依法或者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是与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享有的支付受领权是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3、请求保护债权,债务人不履行的,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不是诉讼权,而是债权的权力,往往称为债权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债权转让债务免除的,债务抵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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