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
释义 |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最大区别是: 1、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 2、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 3、而租赁权是支付合理对价才能居住使用; 4、其次居住权不得转让,但租赁权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是可以转让的。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居住权,一般情况下带有扶助、友善、帮助的性质,也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中租赁关系中获得的对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在根本上是不一样的。主要表现有: 1、保护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是单独立法设立,属于用益物权,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租赁权属于债权,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显然居住权高于租赁权。 2、设立方式存在区别。居住权需要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租赁权只需要双方的合意就发生法律效力,其设立不以登记为条件。 3、期限存在区别。租赁权的租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如果双方未约定租期,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居住权具有长期性的特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通常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4、取得权利支付的对价存在区别。取得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特殊情况下需要向所有权人支付费用,那也是很少的;而租赁权是依合同而产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的。 综上所述,住权是物权,住房租赁权是一种使用收益权,居住权一旦设立不能随意撤销,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情形灭失或者居住权人自己抛弃,而房屋租赁双方是可以单方面解约的,不过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罢了,对无过错方给与一定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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