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标题。关于某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二、正文。 1、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若是由其他机关转送、交办的,要写明转送、交办的单位和日期,受理的信访事项。 2、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信访事项调查的过程,经调查认定的信访事项真实情况(时间、地点、任务、主要事实),本单位处理意见及处理法律法规依据。 3、告之信访对象若对答复意见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途径。若对本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中请复查。 三、意见建议。建议在起草信访回复时,起草送达回执,在给信访人送达回复意见时,将送达回执给信访人签字存档备查。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