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煤气爆炸责任谁来承担 |
释义 | 煤气爆炸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人分为四类 1.若是因为房屋所有权人(业主)或房屋实际使用人违规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事故,房屋所有权人(业主)或房屋实际使用人 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2.若灶具等为不具备安全性能的不合格产品,由此造成事故的,通常主要由生产方和销售方承担法律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3.若是因为不规范施工、未及时履行检修、未尽监管职责等原因造成事故,由燃气经营者或燃气施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 4.若人为故意引爆燃气造成事故,由该 事故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生活中大多数居民楼燃气爆炸情况,是 由燃气企业、居民用户、相邻方、燃气具销售方、出租方、承租方等主体共同的过错,交织在一起所导致的燃气爆炸,需由涉及的各方主体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燃气爆炸该找谁赔偿 (一)应该有煤气站的产权人或管理者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煤气站爆炸,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第69、72条规定,易燃易爆、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占有者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对受害者有利之处还在于,这种案件受害者只要证明受到损害就行,有没有因果关系应该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即煤气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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