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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卖淫与强迫卖淫
释义
    本文讲述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实施行为的内容也不同,组织卖淫是指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而强迫卖淫则是采用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故意的内容也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最后,给出了组织卖淫罪的判刑标准和卖淫嫖娼的危害。
    法律分析
    (1) 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一、组织卖淫罪判多久
    组织卖淫罪判刑如下:
    1、组织他人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如下:
    1、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
    二、卖淫嫖娼的危害如下:
    1、危害青少年的身心;
    2、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3、人类发展进步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综合上述,犯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此罪与彼罪的概念
    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相互转化。犯罪主体的改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如果犯罪主体改变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那么受贿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单位受贿罪了,反之亦然。再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贪污罪,而犯罪主体若改变为一般自然人,则贪污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盗窃罪了,反之亦然。又如,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而犯罪主体如果只是协助者,只具有协助组织者的故意而实施该种行为,那么组织卖淫罪也就相应地转化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了,反之亦然。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则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实施行为的内容也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故意的内容也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判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迫卖淫罪判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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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