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3.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以下资料:(一)《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原件;(三)户籍证明:申请对象需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供核对。(四)居民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