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丙是甲的担保人,现已到偿还期限,经多次催讨未果,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并审查后,向甲送达支付令。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但以借款不成立为由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 B.甲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甲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D.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具有拘束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据此可知,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对丙没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