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传真件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
释义 |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采取传真的方式,应当注意几点, 一、要求对方在传真件上签字, 二、备注发件人及接收人的签字, 三、如是公司或法人,则必须要求其单位盖章, 因为传真件具有电子版的性质,如果在接收中不注意,对方否认其效力的,将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有可能最好让对方邮寄书面的正式合同文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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