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的操作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一、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规定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 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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