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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
释义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多次故意杀人,不适用累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中关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作了三项修改,其一,第六条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二,第十九条对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其三,第十一条修正案对刑法缓刑制度作了修改,其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上述这三项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立体展现了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上述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一大亮点,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落实,也是多年以来,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不断呼吁,特别是几代少年司法工作者不断努力的结果。中国少年司法走过了27年,终于立法机关给予确认,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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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