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钻法律空子该怎么办呢? |
释义 | 被申请人在法院执行中利用法律规定和证据缺陷来规避执行,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同时仲裁裁决文书质量不高也成为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重要因素。 法律分析 1、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被申请人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消极现象,想方设法对抗法院执行。最为典型的是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找出”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类证据,在形式上是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立案审查,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人设置执行障碍,拖延法院执行案件。 2、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两种。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只对仲裁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这就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另外,法律还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往往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千方百计使执行人员作出不予执行裁定,阻止法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3、部分仲裁裁决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亦是一些被申请人异议成立的重要因素。有些仲裁裁决书由于只注重裁决结果,却不注意在认定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造成上述种种缺陷,成为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利证据。 结语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面对法院执行时,往往会采取消极抵抗的态度,寻找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证据,以阻碍执行程序。法律规定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方式,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部分仲裁裁决文书质量不高,也成为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利证据。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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