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程序中终止与中止的区别 |
释义 |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不同和法律后果不同。终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了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了不可抗拒的情况。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应恢复审理。 法律分析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拓展延伸 审理程序中终止与中止的区别及其影响 审理程序中的终止与中止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终止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决定终止案件的进展,可能是因为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而中止则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暂时停止案件的进行,通常是为了等待某些特定的条件或事件的发生。这两种情况的影响也不同。终止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起诉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而中止则是暂时的,案件会在特定条件满足后恢复进行。因此,了解终止与中止的区别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非常重要,以便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结语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在原因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终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案件终结且不恢复;而中止审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情况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只是暂停且可恢复。了解终止与中止的区别对当事人和律师至关重要,以便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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