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物二卖的处理方式有多种:1.如果两份合同都未履行,应优先遵循先签订的原则;2.如果其中一份合同已履行,导致另一买方遭受损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后买方明知出卖人与前买方已签订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则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该合同无效;4.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一物二卖的处理方式有:如果一物二卖的两份合同均未履行时,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如果有一份合同已经履行,导致另一买受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已与前买受人就特定房屋订立买卖合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属于恶意串通或侵权行为,合同无效;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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