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在于房本颜色、价格和优惠政策。商品房房本是红本,价格较高且无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房本是绿本,价格较低且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而建的保障性住房,有严格条件限制;而商品房可以随时购买,价格相对较高。在同一地段内,经济适用房价格非常低。 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是什么? 1、房本颜色不同 商品房的房本是红本;经济适用房的房本是绿本。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没有使用期限。 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个人、外国公司)向政府机关单位租用土地使用权期限40年、50年、70年开发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2、价格不同 商品房较高;经济适用房价格较低。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均按市场价出售,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3、优惠不同 商品房无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经济房是经济适用房,它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对开发商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由政府定价并限定面积的一种房产。 二、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管理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总的来说,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想要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但是在本人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随地购买商品房,在同一地段内,经济适用房相较于商品房,价格是非常低的。 结语 购买房产时,了解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区别至关重要。首先,房本颜色不同,商品房为红本,经济适用房为绿本。其次,价格不同,商品房较高,而经济适用房价格较低。最后,优惠政策也不同,商品房无优惠政策,而经济适用房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总的来说,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受限,但价格相对较低,而商品房则更灵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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