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找不到报警会受理吗 |
释义 | 人找不到报警会受理。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报警受理;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报警受理。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报警受理。 有以下情形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有人身安全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失踪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3、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失踪,事故发生的当事人随时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有下列情况的公安机关会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综上所述,若存在失踪的这样的一种情况,应当及时的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发现确实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况,就会对此立案处理,会派出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来寻找失踪的人,同时工作人员也会排查一下是否存在绑架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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