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水泥税收分类编码是108010102。水泥开票商品名称: *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 水泥统税是国民党政府时期统税的一项。 1931年1月开征,实行从量税则,以“桶”为计算标准,每桶净装水泥380磅,征税0.6元(银元,下同) 。如每桶重量超过标准重量的十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比例增税。但因当时水泥包装混乱,有用桶包装的,有用麻袋包装的,亦有用纸袋包装的,且各种包装重量多寡相差极大,按“桶”征税实际上不可能,故基本上是按实际重量计征。为了增加财政收入,1933年11月又提高水泥统税。 包装重量为170公斤者,征税1.2元;113公斤者,征税0.8元。其余各种不同规格包装的,均依次提高税率一倍。 水泥税收税率如下: 1、如果销售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就是17%; 2、如果销售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是3%; 3、水泥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即1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