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5.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并简述注册制的特点。 |
| 释义 |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美国的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向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中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实质,是以强制性充分信息披露为中心,同时辅以对发行企业必要现场检查的发行监管制度。 注册制的特征是快进快出: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即降低上市门槛;同时配套有中介机构即券商对预备上市公司的考察,及对作弊中介商加强处罚;并配套有降低退市门槛的规则。注册制是在总结前两种制度经验基础上对它们的扬弃,是一种形态更高级、更先进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本身也需根据证券市场发展不断升级换代完善。 注册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形式审查。企业只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即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无需考虑资本质量、发展前景等因素; (2)信息披露。证券主管机关将对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完全程度进行审查,对于未披露、假披露的公司,追加问询,信息必须保持完全公开可信; (3)法律前置。法律对于公司上市的各项条件均予以明确规定,满足即可上市,行政力量不得多加干预; (4)监管后置。公司在通过注册制方式上市以后,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严格的管理,公司需要对后续的信息披露负责,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惩处措施。 法律依据: 《证券法》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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