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法律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GSP认证机构,须经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后方可从事GSP认证工作。GSP认证机构不得从事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有关GSP认证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GSP认证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 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已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