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依法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需要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且预缴税款,在一年终了后,再去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投资人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少于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多余的钱,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多余预缴税款的,投资人应当进行补交。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