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股权转让后质押失效吗 |
释义 | 1、股权质押后是不能转让股权的,但经质权人同意除外,转让股权所得价值优先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所以质押的股权转让后质权消灭。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股权质押的程序是怎样的 1.股权质押的条件: (1)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2)质押双方签定了质押合同; (3)质押合同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4)或者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 2.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股权质押专用) (5)质权合同; (6)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公司股权质押变更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 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提交审批机关审批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公司股权质押注销登记设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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