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新还旧是否重新需要办理股权质押 |
释义 | 1、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需要重新办理股权质押。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一、借新还旧是什么意思 1、“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 2、司法实践中,“借新还旧”中抵押的衔接,通常同时向抵押登记机关递交注销手续和新设手续,以避免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人拒绝配合办理重新抵押登记或者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物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的情形出现。此时,银行基于“新贷”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视为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旧贷”对应的抵押权消灭后,如果银行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即使银行与抵押人约定将原未注销登记的抵押权继续为新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也不能发生抵押权重新设立的法律效果,“新贷”将陷入脱保的境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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