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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温州电动车上牌新政策
释义
    温州无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违者一律查扣。按照过渡期管理办法,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并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照,三年后可继续使用。
    一、成都电动车新政策
    成都电动车新政策如下:对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证,通过三年的时间自然淘汰,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允许上路行驶。超标电动车的最高车速小于每小时二十千米,整车的重量不超过四十千克,前后轮距不超过一点二米。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六条: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
    二、电动车管理规定
    对于电动车的管理规定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交管部门申请登记。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行驶证、号牌。而如果是不在产品目录内的“超标车”,交管部门发放临时标识,并设置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则不得上路行驶。
    三、珠海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为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决定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
    (一)是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
    (二)是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
    (三)是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
    (四)是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五)是强化了骑行能力要求,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六)是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这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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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