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
释义 |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将原《公司法解释(三)》中的第十五条删除。原《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选项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选项D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本题原司法部答案是BCD,现根据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题答案为ABCD.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