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如果所在企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按照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条例,面临的后果有: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的公示资格审核、不给于企业相关荣誉称号。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