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 |
释义 |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9%,(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例: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27万元,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万元。 则,(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27-9)/(1+9%)=2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9%=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27-18=209(万元) 部分税局发文是严谨的: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 (1+9%)”确认。 比如,_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_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按以上数据计算,(227+9*9%)/(1+9%)=209(万元) 冲减土地成本的做法,没有税法上相关规定的明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价款的扣除,土增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为地价款和有关费用,营改增之后并未见相关文件予以修订。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__开发的房地产项_增值税征收管理暂_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_般纳税_(以下简称_般纳税_)销售__开发的房地产项_,适__般计税_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_,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_对应的_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此款明确的是进项税额,土地价款的扣减在计算上虽等同于进项税额抵扣,但18号公告并未按进项税额处理。在销售额中抵减,不能等同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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