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新生儿,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复印件。如果收养的弃婴,还应该提交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