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税务局中怎么变更财务负责人 |
释义 | 电子税务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操作如下: 1、新的财务负责人先操作实名认证; 2、企业选择【企业登录】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模块; 3、在【申请表】处点击【增加】添加变更项目,选择【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一起增加操作变更; 4、点击【下一步】,转到选择办理方式界面,选择全成无纸化; 5、点击【下一步】,转到上传附报资料界面,上传相关资料,点击【预览提交】,点击【完结】按钮,关闭该界面,提交的申请表可在首页【文书结果查询及领取】模块进行查询、打印; 6、变更税务登记事项通过后,新的财务负责人选择【自然人登录】登录电子税务局,可进入【我的信息】-【用户管理】-【管理员列表】模块操作【绑定】到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综上所述,财务负责人离职或者变更,一定要记得办理财务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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