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应当提交的材料 |
释义 |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应当提交的材料如下: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对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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