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最长审理期限 |
释义 | 简易程序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4)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5)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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